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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申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丁、张某戊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申字第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东明。委托代理人:徐格林。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黄业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某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丁,学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戊,个体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某甲,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公务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号。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丁、张某戊、周某甲遗嘱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代理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