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之香与宁波罗德赛欧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香,宁波罗德赛欧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陈之香。被告:宁波罗德赛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新。原告陈之香与被告宁波罗德赛欧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之香撤回对被告宁波罗德赛欧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之香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