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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慧,申请执行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余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77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32岁。被执行人:余瑞芳,女,,汉族,31岁。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瑞芳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瑞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