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慧,申请执行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余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77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32岁。被执行人:余瑞芳,女,,汉族,31岁。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瑞芳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瑞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