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19-1号原告:孟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杜某某,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田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威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