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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19-1号原告:孟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杜某某,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田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威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