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区宝光里市场*楼。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区河雅路自建楼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3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任某某仅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赔偿款10000元,余款9250元再未给付。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将房屋损失款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