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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金石出与李今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石出,李金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金石出,男,1959年5月2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金福,女,1960年11月9日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石出诉被告李金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石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金石出承担。审 判 长 果 丹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