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彭某某,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