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孔德明与李兆乾、李兆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明,李兆乾,李兆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孔德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乾,农民。被告:李兆敬,农民。原告孔德明与被告李兆乾、李兆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孔德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缴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