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3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磊、郭隆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磊,郭隆莎,郭际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3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杨磊,回族,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郭隆莎,汉族,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郭际顺,汉族,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磊、郭隆莎、郭际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杨磊名下的中联牌泵车1台(车架号:WDANHCAA3CL6653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磊名下的中联牌泵车一台(车架号:WDANHCAA3CL665309),用其价款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许朝阳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