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梅与买振明、焦作市阳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买振明,焦作市阳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303号原告杨梅,女,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买振明,农民,8595988。被告焦作市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电话:0391-859****,859****。法定代表人买振明,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诉被告买振明、焦作市阳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焦作市阳洋实业有限公司、买振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人民币8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买振明、焦作市阳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于人民币8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