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侯志毅、侯苏娟、侯亚娟与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村民委员会、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毅,侯苏娟,侯亚娟,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户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侯志毅,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非农。申请执行人侯苏娟,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非农。申请执行人侯亚娟,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非农。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侯乐,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林征,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14910元,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李原寨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70元、执行费12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9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