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与赵黄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赵黄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871号原告: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志。委托代理人:蒋国锋,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黄临。原告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黄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0元,由原告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