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清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佟阳申请执行阜新鹦鹉钛业有限公司、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清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佟阳,男,1991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阜新鹦鹉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佟阳诉被执行人阜新鹦鹉钛业有限公司追索工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部分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佟阳发现被执行人阜新鹦鹉钛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及阜新市清河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5)阜清劳人调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云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古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