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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商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中南国际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公司清算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海门中南国际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商初字第00425-1号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青,该公司员工。被告海门中南国际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蒋晓红,海门中南国际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永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中南国际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公司清算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鹤岗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