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艳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4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新,曾用名张占武,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新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新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张艳新在其打工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52号汽车修配厂内向其日前结识的被害人邸某某谎称要与邸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由邸某某负责出资,张艳新负责修车后转卖,骗取了邸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张艳新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11月7日、11月20日先后三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家具城门前等地以买车用钱的名义从邸某某处骗走三张信用卡,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等地刷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565元。赃款被其赌博输掉。经侦查,被告人张艳新于2015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张艳新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艳新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艳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张艳新在其打工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52号汽车修配厂内,向其日前所结识的被害人邸某某谎称要与邸合伙收售二手车,由邸某某负责出资,张艳新负责修车后转卖,合伙赚钱,骗取了邸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艳新分别于2014年11月2日、11月7日、11月20日先后三次在哈尔滨��道外区黎华家具城门前等地以买车用钱的名义从邸某某处骗走三张信用卡,并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等地刷卡套取现金人民币108565元。赃款已被其赌博输掉。经侦查,2015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张艳新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张艳新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二、证人王某某、秘某某的证言;三、被害人邸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张艳新的供述和辩解;五、邸某某信用卡账单明细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艳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丰彦审 判 员 孔令江人民陪审员 岳 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