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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与曹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曹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商初字第52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丛建平委托代理人:栾伟强被告曹洪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与曹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建平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