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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民德民与被上诉人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民德,王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民德,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生,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民德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杨民德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民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