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民德民与被上诉人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民德,王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民德,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生,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民德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杨民德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民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