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晓莉人民陪审员 杨树明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谭春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