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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晓莉人民陪审员  杨树明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谭春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