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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佘红萍与刘顺丰、唐叔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红萍,刘顺丰,唐叔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异字第14号申请人执行人佘红萍,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胜利街二巷**号*栋*楼*号。被执行人刘顺丰,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竹岭路***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唐叔容,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竹岭路***号**栋*单元****室,系刘顺丰之妻。利害关系人刘剑锋,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土岭社区居委会兴华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红萍与被执行人刘顺丰、唐叔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佘红萍以利害关系人刘剑锋为被执行人刘顺丰、唐叔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履行为由,申请本院追加利害关系人刘剑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佘红萍与被执行人刘顺丰、唐叔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邵东执字第594号,执行依据为(2014)邵东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2014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佘红萍与被执行人刘顺丰达成和解协议:刘顺丰自愿将外国生活馆1516号房及恒大名都两处房产转让给佘红萍,作为归还所借佘红萍的现金和利息,并在30个工作日办好。利害关系人刘剑锋在该协议上签字担保执行,如未能按时办好相关手续,利害关系人刘剑锋承担被���行人刘顺丰的债务归还。和解协议到期后,刘顺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佘红萍遂向本院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刘剑锋为该案被执行人。以上事实有佘红萍、刘剑锋身份证复印件、(2014)邵东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佘红萍以利害关系人刘剑锋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担保被执行人刘顺丰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如未按时履行,自愿保证归还刘顺丰的债务为由,提出追加利害关系人刘剑锋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利害关系人刘剑锋为(2014)邵东执字第594号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