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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兰与钟鼎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钟鼎好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兰,居民。被告(反诉原告)钟鼎好,居民。原告黄兰(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钟鼎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钟鼎好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反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钟鼎好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钟鼎好负担。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