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小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XX珍与被告商小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小字第63号原告XX珍,女,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商小刚,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XX珍与被告商小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9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珍、被告商小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2日,卢肖肖欠其2359元,被告商小刚出具欠条自愿代为偿还,约定十天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59元。被告辩称:钱是卢肖肖刮彩票欠的,其只是担保人,不应当偿还欠款。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2359元未还。被告质证后,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欠条系其出具,“商小刚”三个字系其书写,但“卢肖肖”的签字是她本人写的,手印是她自己按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在永辉超市门口卖彩票,2015年6月22日,卢肖肖在该彩票点刮了2359元的彩票,因无钱支付,原告报警后,被告到派出所出具了欠条,把卢肖肖领走。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XX珍现金贰仟叁佰伍拾玖元,十天以内还予。手机号:#####卢#####商卢肖肖(商小刚)2015.6.22”,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卢肖肖因刮彩票欠原告2359元,由被告出具欠条,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钱是卢肖肖欠的,应当由卢肖肖偿还,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且认可其是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加之被告与原告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59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珍23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