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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满妹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满妹,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56号原告:吴满妹。被告: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满妹与被告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