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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黄某。被告严某甲,户籍地同上。原告黄某与被告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被告生性懒散,没有家庭责任心,家庭日常开支都是靠原告外出广东、娄底打工维持,婚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无论情感上还是经济上都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近几年更是变本加厉,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折磨和痛苦,特向贵院诉请: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黄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严某甲未予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严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不久即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后原告外出打工,自此很少回家,夫妻间聚少离多,并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虽然一般,但婚后小孩的降生应该是进一步融洽了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系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另一方性格内向,夫妻间缺乏沟通所致,但这并不是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前段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拒绝履行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持本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周 威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志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