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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胥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某,赵某,东光县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胥某,男,汉族,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所地东光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东光县。被执行人东光县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曲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东光县城区。胥某申请赵某、赵某、东光县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胥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8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明审 判 员  吴玉超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