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茂成、李杰与李杰、高清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成,李杰,高清明,阮榜忠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李茂成,农民。委托代理人章立国,宜城市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耿玉琴,个体户。被告高清明,又名高水成,个体户。被告阮榜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成诉被告李杰、高清明、阮榜忠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茂成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茂成负担。审 判 长  张松郁审 判 员  徐广义人民陪审员  王雪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