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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大荣与李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荣,李炘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153号原告:李大荣,韩国人。委托代理人金锡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颖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炘,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3栋1314房。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荣与被告李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荣撤回对被告李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李大荣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银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