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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律明与唐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律明,唐学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李律明,男,1978年8月30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庆章,男,1951年11月17日,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唐学才,男,1956年12月26日,汉族。原告李律明诉被告唐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律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学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律明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律明负担。审 判 员  李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