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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卜彬铧与史红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彬铧,史红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23号原告卜彬铧,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胡萍忠,湘潭县潭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史红军,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卜彬铧与被告史红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卜彬铧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彬铧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卜彬铧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彬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卜彬铧负担。审判员  杨海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