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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程云龙、何瑞申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程云龙,何瑞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790号原告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邵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金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平,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龙,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何瑞申,男,1970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云龙、何瑞申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2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