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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刘猛、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04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负责人徐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迪,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刘猛,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德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诉被告刘猛、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戴春荣审 判 员  李相儒人民陪审员  巴信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