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俊辉、郑艳与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辉,郑艳,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27号原告:谢俊辉,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郑艳,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谢俊辉夫妻关系)被告: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亚洲,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中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辉、郑艳诉被告安徽天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俊辉、郑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俊辉、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俊辉、郑艳承担。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