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顾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王某某,男,2008年1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广庆,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系原告王某某之父。被告顾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