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丰洪伟与被告倪久艳、杨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洪伟,倪久艳,杨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635号原告:丰洪伟。被告:倪久艳。被告:杨国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洪伟与被告倪久艳、杨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玲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