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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丰洪伟与被告倪久艳、杨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洪伟,倪久艳,杨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635号原告:丰洪伟。被告:倪久艳。被告:杨国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洪伟与被告倪久艳、杨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渠道XB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玲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