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调确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通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王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390号申请人李明,男,汉族。申请人王通山,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申请人李明、王通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明、王通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李明车损自负。2、王通山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各自承担。4、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亿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