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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涛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141号原告:韩涛,男,1982年5月5日生,黎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万云,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陈刚,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韩涛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冬梅(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万云,被告陈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70,000.00元,并约定2014年9月15日前将全部本息偿还原告。清偿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0,000.0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当时是由于做生意需要钱。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2014年8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7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乙方陈刚因经营需要向甲方韩涛借款伍拾柒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9月15日。现已逾期未能归还,特制作还款计划如下:1、保证30天内还款;2、如到期后仍不能还款,允许甲方将抵押物变现。”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款项系原告通过网银支付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上述款项。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承担及时清偿借款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涛借款人民币570,000.00元。如果被告陈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00元,由被告陈刚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