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萍、刘丽、XX诉被告程珍爱、王伟、王佩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萍,刘丽,XX,程珍爱,王伟,王佩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刘爱萍,山西省灵石县人。原告刘丽,山西省灵石县人。原告XX,山西省灵石县人。法定代理人刘爱萍,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程珍爱,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王伟,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王佩,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萍、刘丽、XX诉被告程珍爱、王伟、王佩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需对继承遗产部分进行估算。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需对被继承人王永富部分遗产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对被继承人遗产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王永富银行存款79999.99元。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坚明审判员 杨青林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