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祥、张武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福祥,张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福祥,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武明,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刘福祥、张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祥、张武明立即承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刘福祥、张武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武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二、扣留(或提起)被执行人张武明的所有收入。三、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武明的所有银行存款(详见划拨、冻结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