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6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605-2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奚某某,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奚某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款2909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29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该村二组存款2984元(含执行费50元),现已将案件款293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惠某某,并将本案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