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齐某、廖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献刑初字第001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农民,群众。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2015年6月13日因盗窃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农民,群众。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7月3日因盗窃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被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齐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3日13时左右,被告人齐某伙同廖某在献县人民医院大厅正门口北侧盗窃被害人李某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780元。2、2015年6月12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齐某在献县人民医院南楼楼下盗窃被害人赵某银灰色跑狼小王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1987元。3、2015年6月12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人齐某在献县人民医院楼下盗窃被害人蔡某捷安特电动车一辆,价值20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李某、赵某、蔡某陈述、判决书、户籍证明、拧子及被盗车辆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廖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多次盗窃、有前科,量刑时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罚金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作案工具拧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净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