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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解桂珍诉刘金龙、王贵、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解桂珍,女,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刘金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贵,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桂珍诉被告刘金龙、王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桂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解桂珍负担。审 判 长  包淑清审 判 员  安秀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