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林某,居民。被告环某,居民。原告林某与被告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腊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环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未生育共同子女。2015年6月3日,原告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诉求。同时查明,××××年××月××日,平邑县铜石镇华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村村民林某在2012年初与环某结婚,环某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村委联系不上,情况属实。庭审时,原告同村村民周永军、林清军到庭作证称被告环某离家出走至少3年,至今未回且无法联系。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查证,当事人举证材料所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分居时间较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条件,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所主张的原、被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予以确认,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凭据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崇征审 判 员 巩延成人民陪审员 高彦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甄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