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汤志祥与莫良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志祥,莫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汤志祥。委托代理人邹炳林(特别授权),杭州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莫良生。汤志祥请执行莫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志祥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莫良生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且已经辑控该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0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