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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业。201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翻墙进入��名市茂南区塘边路的茂名市德发蜡烛有限公司内,盗走了该公司办公室四部电脑主机以及配套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和一辆板车。2015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谭某住处将被盗电脑和板车全部查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419元,该物品已返还给被害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翻墙进入茂名市茂南区塘边路���茂名市德发蜡烛有限公司内,盗走了该公司办公室四部电脑主机以及配套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和一辆板车。2015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谭某住处将被盗电脑和板车全部查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419元,该物品已返还给被害公司。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有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及返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现场图、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为据,被告人谭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5419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谭某因犯盗窃罪被行政处罚的劣迹,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谭某能当庭认罪,且被盗物品均追回退还事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及量刑建议准确,应予认定和才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衍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