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肖仲俊与陈纪凤、于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纪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仲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学良。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纪凤与被上诉人肖仲俊、于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纪凤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纪凤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宋许科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