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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廖家军与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军,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7-2号原告:廖家军。委托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兴华。被告:伍生勇。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根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军,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军诉被告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家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家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60元,减半收取10830元,由原告廖家军负担。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