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民华诉董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华,董烈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王民华,男,汉族,1955年1月12日生,住平原县炉坊军屯社区。被告:董烈青,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平原县王打卦镇赵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华诉被告董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董烈青所属银行存款65000元或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董烈青所属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物品予以查封。将原告王民华提供担保的平集用2002字第15484号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