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执字第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传祥与魏新绪、董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祥,魏新绪,董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142-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祥,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魏新绪,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董桂兰,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祥与被执行人魏新绪、董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昭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