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锦利与张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锦利,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650-2号申请执行人郭锦利。法定代理人郭天堂。被执行人张峰。郭锦利与张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郭锦利医疗费9915.10元、经济帮助金20000元,共计29915.1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峰承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秦执字第006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