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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495号原告薛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在婚后一直很难沟通。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要求如下:与被告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女王某乙,被告负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的前提是原告必须退还被告在婚前代为原告偿还的十万元,并分割婚后从榆次区购买的房产。自己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在榆次区上学。结婚时,原告准备的财产有冰箱、微波炉、古筝各一件。被告准备的有房屋四间、大衣柜、沙发、双人床、电视柜、液晶电视(已由原告带走)各一件(套)。彩礼给付6万余元。婚后,二人翻盖了西房、厕所,添置了太阳能。双方无存款。就债务部分,双方陈述不一。围绕双方在榆次购房一事,原告陈述是其父母亲在2013年把他们名下的楼房一套转让给原告和被告,二人先给付房款59000元(其中,一辆微型面包车抵顶29000元)。去年冬天,因二人开始争吵、闹离婚,原告父母亲反悔,已把钱退回原告(原告已把该款消耗完毕)。被告则陈述,在婚前就代原告偿还原告借的高利贷10万元。坚决要求原告必须偿还10万元和给付购房未果的59000元的一半。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因在庭审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未对感情破裂的原因做出陈述,且从二人的陈述中也无根本性冲突反映发生;如果二人能够从自身生活状况反省,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多体谅对方,二人感情仍可以恢复,家庭仍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整,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贾 军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