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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敬文革与鹿泉市宜新墙体材料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文革,鹿泉市宜新墙体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857号申请人敬文革。被执行人鹿泉市宜新墙体材料厂,住所地:鹿泉市宜安镇宜安村。法定代表人贡东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鹿泉市宜新墙体材料厂给付申请人敬文革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住院护理费83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4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鹿泉市宜新墙体材料厂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